赣榆区人民政府关于嘉会城(原影剧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嘉会城(原影剧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通过区政府网站以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
1.合法房屋和土地的认定及补偿等;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权属转让及变更等;
3.经营性房屋认定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等.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完善内容
1.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1.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2.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将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对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经营至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为:对临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每满一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临路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对临巷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经营情况,每满一年给予160元/平方米的补偿(临巷底层按照100%计算,二层按照90%计算, 三层以上按照60%计算),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平方米(二层和三层以上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进行计算)。”
3.在第十二条第(二)项后增加一款,内容为:“对征收当事人按照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征求意见期间部分群众反映的其他意见,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意见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征收补偿中按照国务院、省、市以及区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嘉会城(原影剧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
赣榆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