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海洋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房屋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县(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指导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地,推动林业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沙化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四)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海洋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相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依法查处违法围海、填海、使用海域以及开采海砂等活动。
(二十一)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对各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权限,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各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五)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综合交通规划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区水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局共同编制河道采沙规划;区水利局负责河道采沙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问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区交通局负责河道采沙影响通航安全等问题。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干部管理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执法监督与法规科。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按照相关权限,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的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有关工作;做好信息公开事项调查回复工作。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地理信息测绘管理科)。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法规和标准,负责有关国土空间的政策研究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宏观战略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评估;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编制由区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镇村规划;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各类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评估;承担报市、区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指导镇村规划编制;负责各项规划数据成果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区重要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耕地保护监督科)。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务服务改革相关工作。
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房屋交易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地质矿产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县(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工作;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八)城乡规划科(建筑规划管理科)。负责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承担土地报征规划红线、土地出让条件及重大项目、工程的具体选址工作;承担镇村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及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指导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负责市政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市政类专业规划及近期的建设规划,统筹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负责市政公用、交通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据专项规划对市政公用及交通工程进行选址、方案、建设规划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工作。
负责城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承担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上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项目的审核和扎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
(九)林业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监测、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组织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拟订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与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十)海域海岛管理科(海洋规划与经济科)。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海洋强国建设等重大战略;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协调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沿海地区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规划、计划;指导沿海滩涂围垦综合开发建设;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协助做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贯彻海域使用、海岸线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海域海岸带和海岛资源调查;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林业局副局长1名,海洋局副局长1名。正科长(主任)10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
办公电话:0518-86213310。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领导姓名:李政 单位地址:赣榆区黄海东路309号(三兴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