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职能配置
发布时间:2021-10-29 10:35 信息来源: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组织实施上级关于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改革完善区对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指导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财政所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区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区级金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在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度,拟订有关制度。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二)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三)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各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组织实施财政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担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镇、功能板块管委会的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改委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区发改委发挥区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区财政局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与区行政审批局、区审计局的职责分工。区财政局与区行政审批局、区审计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入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并执行前置性审批;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3.与区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划入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区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划入区行政审批局的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督查督办、值班等工作;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牵头对全区财政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档案、安全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预算科(政府债务管理科)。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区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和区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年度全区预算;组织开展区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组织预算收入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区财政与市财政结算、区对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区对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的各类财政政策。

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区本级部门单位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国库科。拟订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区级金库业务;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支持政法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地方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承担区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

(五)教科文科。承担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教科文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科文行业财务制度。

(六)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落实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落实上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涉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指导全区各镇财政建设工作。

(八)经济建设科(工贸发展科)。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粮食与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划和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和省、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海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海域海岛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支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和保障应急管理的财政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区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企业改革发展政策;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九)政府采购管理科。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研究区本级具体落实措施办法;管理、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接受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十)金融科。落实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科(税政法规科)。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工作;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建议;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全局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资产管理科。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承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区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上市、重组等工作。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三)财政监督科。落实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十四)绩效管理科。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区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及功能板块管委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五)会计科。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管理,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长(主任)15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第六条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区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赣榆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297号和安大厦11-13层。

办公时间:

夏令时间 早上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令时间 早上8:30-12:00

下午14:30-18:00

(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518-86293315。

负责人:张汉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