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水利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区确定的主要河库、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编制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县区调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申报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河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八)指导河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区域骨干河道、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按照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各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拟订全区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案件;协调、处理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五)承办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与种植、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十九)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水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对非法采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是否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提出建议和对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区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运转,承办文秘、宣传、信息、会务、政务公开、信访、机要、保密、档案、后勤、史志年鉴和水利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及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党建、精神文明、作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人才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对市级以上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基本建设科 (工程移民科)。指导全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督查;负责工程档案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区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做好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
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县区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拟订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审查、批准或上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和上报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源地设置申报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资源保护相关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与种植、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
承担水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等职能。负责集中统一行使局行政权力事项审批职能和政务服务事项,并牵头负责“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和水量调度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执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区域骨干河道、水库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全区河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河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退圩还库工作。负责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防洪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生产运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区级河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市级河长确定的事项;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推行河长制有关法规、制度。
(五)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指导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六)财务审计科。指导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区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区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
办公电话:0518-86212479。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领导姓名:贺慧 单位地址: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