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举行2021年赣榆区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4-30 09:56 信息来源:赣榆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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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通报了2020年赣榆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成效,旨在提高我区医疗保障水平,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提升群众在医保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

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责任、骗保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进行解读。赣榆电视台、赣榆报、赣榆发布等我区主流媒体应邀参会。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持续保持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注入了强劲的动力,进一步增强了老百姓“看病钱”“救命钱”的法治保障。

2020年,我区医疗保障局持续压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对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医药机构269家全部开展了现场检查。共处理医药机构109家,处理率40.5%。其中解除医保服务3家,暂停医保服务31家,追回(拒付)基金295.03万元,按协议处违约金24.71万元。约谈参保人23人,追回参保人因工伤、存在第三方等原因医疗费用转由医保基金支付的15.38万元。分别对存在违规行为的18名医师、47名护士、32名药师及5名参保人作出医保信用记分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7例。兑现举报奖励1例、奖励金2170元。

在现场记者问答互动环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分别就记者提问《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是如何规定的?《条例》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对个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问:《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层面: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保管资料、报送信息数据等。

行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遵守有关行为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基金支出:为定点医药机构明确地划出了“红线”,禁止其通过虚构医药服务、虚假就医购药、仿造变造有关资料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问:《条例》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条例》对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基金时,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问:对个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