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召开非法集资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6-29 11:25 信息来源:赣榆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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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日前,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连云港日报、赣榆电视台、赣榆新闻网、赣榆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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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胜通报了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近年来,我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及涉案人员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犯罪手段隐蔽,退赔、追偿率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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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成增介绍了我院审理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高额利息的诱惑 --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干工程缺少资金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单某、张某、林某等十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5.98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

“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高回报背后往往隐藏骗局。近年来,我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在案发前、审理中偿还、退赔本金的仅为涉案金额的四分之一,追偿率更低,受害人的大部分损失无法追回。公众在投资理财时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无风险、高收益”等宣传,应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投资、理性投资,切莫因一时冲动落得血本无归。

“合法”公司外衣下的骗局--赵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王某以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名义,通过开设门店、开会宣讲、口口相传、发展业务员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利息、拿提成、免费提供黄金首饰等为诱饵,采取股权代持、销售置押、股权质押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一千余万元,被吸收存款人员达百余人,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启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方式越发隐蔽,“包装”花样众多,甚至以股权代持、销售置押、股权质押借款等噱头进行宣传,迷惑性较强,公众在投资理财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