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制式表格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类需提供原件查验)*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户口簿、工商名称变更档案等)
(2)土地、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2)法人提供: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涉及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公证书。
2、依法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要缴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3、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参照相应条款申请。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发证
办结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赣榆区青口镇盛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