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职工防“疫”维权之抗击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4 15:58 信息来源:赣榆区总工会 阅读次数: 字号:【

1、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作为疫情防控主体之一,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定优惠政策。

解析:一是资金支持方面,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精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是税收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工会经费支持?

符合条件可以享受。

解析: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3、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无需计入。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向政府、公益性组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货物,能否享受捐赠税方面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

5、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职工采取隔离措施?

不可以。隔离措施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采取隔离措施。

解析:新冠肺炎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年休假吗?

可以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安排。

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加班?

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根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采用特殊工时?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9、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通知职工提前上班?

除特定行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提前上班。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10、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用人单位为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相关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解析:用人单位在相关通知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应予以尊重。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1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复工后,需要为职工提供口罩吗?

用人单位要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

解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20年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要求企业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

12、受疫情影响,复工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如果职工在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应依据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认定。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家办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13、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单位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